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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今年确保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780亿元

2024-11-28云南民族旅游网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将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打好降成本“组合拳”,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融资、用地、用能、物流成本,鼓励支持企业内部挖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确保2018年全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780亿元左右。

  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着力降低用能成本。不断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扩大交易规模,积极开展水火置换交易,促进水电消纳,力争 2018 年电力市场化规模达 750 亿千瓦时。纵深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扩大市场形成发电、售电价格的范围,全面放开公益性以外的上网电价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销售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通过清理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等综合措施,分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收取政策性补贴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快制定云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

  多措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优先满足云南省确定的八大重点产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要。加快用地审查报批,提高用地配置效率。

  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进一步细化落实规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和奖励等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增设服务窗口、增加办事人员、创新信息化服务举措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压缩抵押登记等办理时限。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行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 着力降低物流成本

  深化落实云南省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 10 条措施。积极推进公路通行费“营改增”改革,推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工作。大力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在通铁路的地方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提高运输组织效率。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进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行动。支持“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促进物流资源合理配置,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物流运作效率。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加快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 ETC 应用。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 173 号),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落实货运车辆年检年审依法合并工作。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和整治,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衔接好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对未改变关键结构参数的车型实现备案管理。取消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贯彻落实好国家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政策。实行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对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客货运输车辆的公路通行优惠、对办理使用 ETC“云通卡”交费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等政策,实行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3.6 亿元企业扩销促产铁路运输专项资金,对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滇越国际铁路联运产品等给予运费补助,对云南省除原矿(磷矿石、金属矿、煤炭等)外的铁路大宗出省工业制成品给予运费补助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支持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物流规划和用地管理,将物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充分利用存量物流用地资源,提高闲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合理增加物流设施用地。加强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合理降低冷库用电价格,降低冷库等高耗能物流企业运营成本。

  对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和做优做强给予扶持奖励

  鼓励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省级财政安排财政资金,进一步鼓励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对采取“订单式”统规统建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给予奖励,鼓励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以“园中园”模式建立特色化、专业化园区,其生产性用房纳入补助扶持范围。对符合方向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按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 20%进行奖补,省、州市分别承担 50%,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 300 万元、省级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记者 杨之辉)

 

 

编辑:董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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