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铁管理规定5月起施行
2025-04-10云南民族旅游网
云南高铁管理规定5月起施行
擅入高铁封闭区最高罚1000元
昨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严禁擅自进入高速铁路封闭区域;或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违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该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规定》明确,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强行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省政府要求,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若发生上述情况,旅客应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
按照《规定》第8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严禁发生下列六种行为:一是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二是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三是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四是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五是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21条严禁发生八类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二)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三)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四)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五)阻挠、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六)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七)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违反本规定第8条、第21条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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