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1-18 10:39:11|来源:环球游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李凌俊 苟琬珺)日前,曲靖市麒麟区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无碘食盐案件,并判处被告人陈某伟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下半年,陈某伟购得标有“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无碘盐11吨,且在明知该批盐系无碘盐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人李某春销售,被告人李某春在明知该批盐系无碘盐的情况下,仍将其销售给麒麟区东山镇经营“荣生百货商店”的杨某信、罗平县老厂乡舍迫村的个体经营户区某友以及罗平县老厂乡土冲村个体经营户杨某花后再销售给他人。曲靖市盐业管理局从以上三家商店及李某春狗圈内查获“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共计10.654吨。经云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样品碘未检出,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及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2016年9月18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伟、李某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2016年10月28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认定陈某伟、李某春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食品而非法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暴露了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仍然突出。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9月15日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本案所涉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就是一种常见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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