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1-18 10:39:50|来源:转载于网络
本报讯(通讯员 李凌俊 苟琬珺)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精神,采取一道道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行为,助推麒麟区法院执行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近日,麒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麒麟区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3年11月,吴某需建盖砖混结构房屋2层,遂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人蔡某。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被告人蔡某雇佣王某等人施工建盖。2014年3月23日,王某踩在搭架上贴瓷砖时,搭架突然倒塌,致原告跌落受伤,其伤情经鉴定为:脊柱损伤并截瘫,一级伤残。
该案经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麒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判令由蔡某赔偿王某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08897.98元(扣除蔡某垫付的医疗费40669.2元,实际支付668228.78元)。判决生效后,蔡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麒麟区人民法院调查,蔡某在王某住院期间投30余万元在老屋旁建盖了一栋新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其拒不履行义务,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处予15日拘留。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后经多次做工作,蔡某仅于今年1月交纳了1万元的案款。2016年3月2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张贴强制腾房公告,要求蔡某从新建房屋中搬离,交付麒麟区人民法院拍卖抵债,但其拒不搬离,并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
2016年8月25日,王某向麒麟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麒麟区公安分局不予受理。9月30日,王付荣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麒麟区人民法院当日审查受理了该案,并于当日发出逮捕决定书交麒麟区公安分局执行。9月30日晚,蔡某被依法逮捕。
“根据《刑法》313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以前的律法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当通过公诉程序处理,但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5年7月22日实施,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理,该案的受理立案是麒麟区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受理立案。”
11月3日上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针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中,麒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对蔡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拒执罪”的利害关系。在听取完法官的耐心释法后,蔡某终于明白自己因拒绝执行摊上了“大事”,对以前自己的逃避债务、藐视法律的心理悔恨不已,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与王某达成和解意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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