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2-13 15:32:56|来源:云南煤矿安监局
12月6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全省煤矿企业下达监察指令,明确煤矿企业违反“十个严禁”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云南煤监局要求,全省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血的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
“指令”明确,严禁煤矿企业以包代管、严禁煤矿从回风井出煤、严禁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严禁煤矿违法违规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煤矿使用局部通风机采煤、严禁煤矿设置假密闭或采用假图纸隐藏工作面、严禁瓦斯管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水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保障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批准组织生产建设。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煤矿,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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