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2-23 10:07:23|来源:环球游报
本报讯(记者 李凌俊 通讯员 苟琬珺)近日,麒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麒麟区法院判处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
2013年11月,吴某需建盖砖混结构房屋2层,遂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人蔡某,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被告人蔡某雇佣王某荣等人施工建盖。2014年3月23日,王某荣踩在搭架上贴瓷砖时,搭架突然倒塌,致原告跌落受伤,其伤情经鉴定为:脊柱损伤并截瘫,一级伤残。该案经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麒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判令由蔡某赔偿王某荣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08897.98元(扣除蔡某垫付的医疗费40669.2元,实际支付668228.78元)。
判决生效后,蔡某拒不履行。王某荣于2015年6月30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麒麟区人民法院调查,蔡某在王某荣住院期间投30余万元在老屋旁建盖了一栋新房,因其拒不履行,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处予15日拘留。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后经多次做工作,蔡某仅于今年1月交纳了1万元的案款。
今年3月2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张贴强制腾房公告,要求蔡某从新建房屋中搬离,交付麒麟区人民法院拍卖抵债,但其拒不搬离,并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
9月30日,王付荣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麒麟区人民法院当日审查受理了该案,并于当日发出逮捕决定书交麒麟区公安分局执行。9月30日晚,蔡某被依法逮捕。11月3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针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有能力迁出房屋交付拍卖而拒不迁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12月12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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