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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强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发表于:2017-01-13 10:05:30|来源:环球游报

云南省强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人民监督员可监督11种情形案件

记者 浦绍猛 通讯员 党项

长期以前,人民监督员都是由检察院自己选任,自己使用,似乎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2014年,最高检、司法部启动了人民监督员试点改革工作,将人民监督员由检察院自己选任自己使用的模式改革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使用的两结合管理工作制度。日前,此项改革在我省落地。

为了将这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近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推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人民监督员的职责、选任、管理、履职保障等七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实施办法》立足我省工作实际,遵循司法规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那么,人民监督员如何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是什么?监督权力如何保障,本报记者为你解读……

 

 

选任:符合条件均可报名

《实施办法》指出,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州(市)司法局负责选任。各州(市)司法局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组织工作。县(市、区)司法局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工作。省、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予以配合协作。

铁路检察系统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和使用按照属地衔接的原则,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接办理。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报名分为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30日向社会公告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自荐)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接受社会公民自荐报名。这也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普通社会公民均可参加报名。

省司法厅和州(市)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的人选组织审查,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确定拟任人选要体现广泛社会代表性,应有法学界、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基层一线、少数民族、女性代表等。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若人民监督员任期的届中出现缺额情况的,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补选,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监督范围:11种情形全部纳入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州(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实施办法》指出,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把人民监督员反映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等8种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范围。

同时,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出现“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任一种情形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工作,或者举行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管理和保障:合力推进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中指出,要通过培训管理、抽选使用、考核奖励、退出机制等举措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要通过建立检察工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制度、建立办案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告知制度、建立案件监督评议专门场所、确保独立行使监督权等举措来强化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

而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违法犯罪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和违反监督工作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实施办法》中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问题。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发改、人社、财政、编制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开展联合调研、信息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程序、协作配合机制、履职保障、经费管理等机制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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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王有琼Update Time:2017-01-13 1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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