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问清犯罪的预备过程及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
4、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
5、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
6、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
7、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
8、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
9、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方位、场境、手段、行为、经过、嫌疑人的去向、本人对涉嫌性侵害行为的态度、其他在场人员的情况等;
2、问清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体貌特征、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
3、问清犯罪后果。
(三) 证人证言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四)物证、书证
1、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血迹、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等;
2、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物品。
3、诊断证明、病历等;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
2、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体鉴定;
3、根据案件需要作其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如对血痕、毛发、指纹、伤痕、致伤凶器的形状等进行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八)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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