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监视、扣押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各人的具体分工如何,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绑、殴打、伤害、辱骂、威胁、恐吓、看守、监管、扣押等暴力、胁迫、欺诈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离的,为何采取这种措施, 客观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时间,持续多久,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种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精神上受到的压迫、失常或自残、产生的恐惧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6、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等。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损毁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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