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指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是指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经过、后果等;
3、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特征、交易价格、去向、所得收益等;
4、结伙作案的,问明行为人是否有预谋过程、具体分工、联络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问明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知情人、发现人、检查人的证言,询问其所知悉的收购赃物、国家禁止收购的时间、地点、经过、交易情况等;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赃物、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原物、清单及照片;
2、收据、发票、帐簿、交易凭证等;
3、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规章制度等;
(四)鉴定结论
赃物价值鉴定、技术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磁盘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辩认
1、违法嫌疑人、证人对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或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辨认;证人对违法行为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违法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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