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殴打他人,是指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殴打伤害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7、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人数、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殴打伤害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3、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方式、部位、伤害的后果;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的数量、身份及衣着、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
2、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伤害的后果;
3、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现场提取物等实物和照片;
2、通话记录、字条、书信、病历等。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证人、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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