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7-03-24 10:17:46|来源:环球游报
本报讯(通讯员 钱晓云 杨文君)“感谢法官公正判决,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帮助我们重新获得生活的信心!”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家属特地从昭通赶来楚雄,将一面印有“一心为民,良法善治”的锦旗送到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玉平手中,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4年3月19日,云南某矿冶公司将矿用机械系列产品生产迁建项目发包给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之后,该建设工程公司又将其中的钢结构安装和彩钢瓦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黄某施工,后黄某再将工程中部分钢结构安装承包给原告聂某施工,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
2014年 6月22日,该建设工程公司将钢结构安装材料拉到工地,原告聂某雇请吊车在现场对材料进行吊卸时,不慎从吊车上摔下,被钢材砸伤腰部。聂某受伤当日即被送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00天,用去医药费3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聂某的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丧失了大部份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属于劳动功能障碍中最为严重的程度。
事故的发生对于聂某本人及其家人可说是五雷轰顶,聂某后续治疗费的开支更是让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随后,聂某及家人将层层转包、分包的云南某矿冶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伤后经济损失。承办案件的民二庭法官王玉平考虑到原告聂某家急需治疗费的实际情况,力争快审快结,在无法促成各方调解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快速审结该案。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黄某将工程层层违法转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人聂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聂某自己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承包工程,且在施工中忽视自身安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自身的受伤亦应承担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最终判决原告聂某的经济损失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20%,由黄某承担40%,由原告本人承担40%。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王玉平法官又督促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黄某及时付清了全部赔偿款30余万元,案件的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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