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7-06-24 12:32:38|来源:转载于网络
6月12日,重庆市荣昌区的张某、魏某、周某3个农民工到水田司法所反映,他们2个月之前被孙某雇佣到水田乡中学宿舍楼建设进行浇灌和钢筋铸模的工作。双方约定按工程量计算支付工资,但2个月以来只按时开工3天,其余时间都没有按时开工。因无工程开工,他们想要离开,但是孙某不支付没有按时开工期间的误工补贴,所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蒙自市司法局水田司法所通知双方,第二天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孙某说:“张某他们完成工程量的工资已经支付给他们,因为工程进度问题,他们的工种还没有开工,所以可以支付给他们每人20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照云南省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的话还超过自己应支付的部分。”而张某等三人则要求孙某按照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每天支付给他们140元的误工补贴。
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司法所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做工作。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期间享有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规定,按2016年度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36元计算,每天的误工补贴为63.79元。
至此,双方同意按此进行误工补贴的计算,根据三人误工天数的不同,孙某当场向三人支付了务工补贴,纠纷得到解决。通讯员 邓崇海 (文章来源环球游报2017年6月23日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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