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7-09-01 16:12:27|来源:环球游报
“上半年来,法制大队预审中队深挖犯罪10余起,有效减轻了办案民警负担,增强了民警深挖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为全局提高执法质量、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纵深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全州公安机关‘破案大会战’、有效打击刑事犯罪贡献了力量……”
在今年半年公安总结会上,富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预审中队深挖犯罪的成效,为法制大队带来了荣誉,也带来了动力。近年来,法制大队新设的受案立案管理中心、预审中队、案审中队、办案区管理、法制员等五个部门,环环紧扣,互相促进,保证了法制大队的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长足发展。
“今年,法制大队继续推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两统一’模式,切实提高执法质量;推进受立案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加强执法监督,做好案件质量考评工作;严格执法责任,强化落实管理,筑牢执法“防火墙”;以考促学,加大培训,强化了执法主体能力建设……”
对近年来法制大队的整体建设情况,富宁县公安局局长钟华做了总体介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去年8月25日,富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制定了受案立案管理工作机制,同时下设了受案立案管理中心(简称“案管中心”)、预审中队、案审中队、办案区管理、法制员等五个部门。
受案立案管理工作机制之初,富宁县法制部门多次向局党委作了专题汇报。局党委高度重视,对受立案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在人力财力上全力保障,因地制宜,将受立案改革作为2016年推进公安改革的牵引性工作做实做强。
同时,组织人员学习先进经验;到法院、检察院、一线执法部门等深入调研。在借鉴先进单位的管理经验、听取各警种及基层办案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积极谋划,提出受立案改革新思路,成立受案立案管理中心,制定受案立案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案管中心成立后,主要作用是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强化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和加大对案件的源头监督,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有案不受、立案不实、立而不侦、警情推诿、处警不及时等问题;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及时、便民、规范、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实现有警必出、有案必受、受案必核、立案必查的工作目标。”
法制大队受案立案管理中心主任瞿之勇介绍:“同时,案管中心对全局接处警、受立案情况实行网上及网下集中统一管理,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等监督管理手段,全面加强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动态监督和问题整治。”
目前,案管中心主要负责案件管理,聚焦处警后续的案件受理、依法办理、流程管控、争议处理。对办案部门受案登记、立案审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受案立案争议和群众投诉。同时,负责统一接受、登记、分派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
工作中,案管中心与指挥中心和办案部门分工负责、互相协作、互相制约,确保案件类警情顺利转为案件受理办理,形成完整的受案立案工作机制,从而实现对受案立案环节的有效监督管理。
“实际工作中,很多案事件都会涉及到案管中心。比如,盗窃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予以立案;但是,盗窃金额在1499元的,这样的案件能不能立?这时候,案管中心就要综合考量,如果实施盗窃者有犯罪前科,那么立案标准就可以减半。那么,就算是盗窃750元,都可以予以立案。
为全面深化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富宁县公安局在办案模式上实行了“侦审分离”。实行“侦审分离”制度,也是为了编好权力运行的笼子,让侦查权和预审权在现行诉讼制度框架下并行。
目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任务主要是收集证据、证实犯罪。通常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立案、发现犯罪的“初侦”阶段,重点是发现线索、搜集证据、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侧重在“侦”;第二阶段是预审阶段,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的继续侦查阶段,侧重在“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情况下,逮捕后两个月内、取保候审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内继续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这个期限是侦查工作的预审阶段,介于“侦”与“诉”之间,也是移送审查起诉前的“缓冲”阶段。虽然仍是侦查,但侧重点不同,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深挖犯罪,增强诉讼质量。
所以,预审中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的刑事案件集中归口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负责对全案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审核审查,确定侦查方向和明确侦查思路;对需要补充侦查的,由法制部门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与办案部门协调进行侦查补证等12项责任。
“在案件办理中,刑拘、报捕和起诉三个环节都很重要,尤其是起诉阶段的重要证据来源是否合法、确凿?因为这些重要证据决定着在审判环节中的判罪量刑,责任重大。”
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案审)中队负责人陈尚阳介绍,案审中队民警本着以身作责、立足岗位职责、诚诚恳恳的态度,审核审批每一件案件,经手的刑事案件批捕率逐年上升,审批的行政案件未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败诉等情况。
“在案件的前期审理中,律师有时候会推翻民警的证据,或者要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件。对此,就要办案民警出庭。一旦法官和律师对证据提出质疑,民警就要出庭作证。这种民警参与法庭审理的方式,也促进了民警收集证据的能力。”
陈尚阳介绍,为提高执法质量,富宁县公安局还加强了执法监督,做好案件质量考评工作。
今年以来,法制大队深化网上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增强考评的科学性和动态性,加大执法巡查和个案核查力度,严格落实“一案一评”工作制度,重点从行政案件的受案、结案阶段和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等阶段,把好案件质量关。
在开展日常执法考评工作中,副局长吴道来带领由纪检监督室、督察、法制大队民警组成的考评组,深入各执法办案部门。通过查看办案区硬件设施使用情况,围绕接处警等8个方面的执法内容,逐项对照检查考评,全面提升了全县公安民警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和预审中队同时成立的案审中队,则负责全局的行政、刑事案件审核报捕等工作。
案审中队成立后,民警本着以身作责、立足岗位职责、诚诚恳恳的态度审核审批每一件案件,经手的刑事案件批捕率逐年上升,审批的行政案件未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败诉的情况。
工作中,案审中队负责全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单人作案,被刑事拘留7天的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必须提前3日,把案件卷宗移交到法制案审中队进行审核报捕;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等,被刑事拘留30日的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必须提前7日,把案件卷宗移交到法制案审中队进行审核报捕。
这一做法,有效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报送检察院审核逮捕的过程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或无罪”的情形发生。
“每起案件的统一审核,从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来不得半点马虎。所有涉及案件的执法记录仪里的资料和证据、纸质卷宗的考核等,都要在案审中队重新再来梳理一遍。之后,案件才进入报捕阶段。”
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案审中队负责人陈尚阳介绍,大队为了提高执法能力,还建立了报捕讨论制度。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案件,要重新澄清事实、补充证据材料。在讨论会上,大家可以就案件的各种证据和存在的问题讨论,畅所欲言。遇到疑难案件,至少要多数到会的人同意后,才能报捕。通过报捕讨论制度,报捕率比之前提高了20—30%,也有效保护了办案民警,减少了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
为进一步提高全局民警执法办案能力,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富宁县公安局以考促学,加大培训,强化了执法主体能力建设。通过聘请专家授课、点菜式小班培训、跟班学习、实地开展案例指导等多种形式,分别对各部门、各警种开展执法培训,完善执法业绩档案,有效提升民警执法办案能力。
为加强队伍建设,富宁县公安局还积极组织民警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增强民警的法律素养。从晋升职务级别、公务员考核、评优评先、执法质量考评等方面,严格落实考试结果运用。目前,富宁县公安局有307人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211人通过中级执法资格考试、8人通过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除当年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外,在编在职的执法民警已全部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部分执法勤务类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和案件审核人员未取得中级执法资格的,要求在一年内报名参加中级执法资格考试,以全面提高民警的执法办案能力。
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富宁县公安局严格执法责任,强化落实管理,筑牢执法“防火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案场所的使用管理、杜绝执法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按照执法办案中心的日常使用情况,法治大队将办案中心具体划分为管理、使用、监督和维护四个部分,
通过专人专管、台帐管理精细化、实行门禁指纹授权进入模式、服务案件办理、按要求使用监控设备、做好卫生保洁工作、设备故障上报机制等措施,对办案中心的各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目前,公安局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3人,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负责全局办案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卫生保洁工作;设立六册管理台账,由刑侦、禁毒、经侦、治安、网安等其他办案部门分册填写,所有登记表归入台帐存档,实行信息化管理;由管理人员按照案件办理的审批时限,对办案民警临时授权,办案民警方能进入办案中心。
办案民警在授权时限内使用办案中心各个功能室,超出授权时限的,办案中心功能将自动锁止,重新取得授权才能再次使用;管理人员在办案民警进入办案中心后,要提供各种相应表格……
“对行政案件嫌疑人进入办案中心时,初次授权8小时,时限满后在警综平台审批延长时限,经授权后可延长至24小时;刑事案件嫌疑人进入办案中心时,初次授权12小时,时限满后在警综平台审批延长时限,经授权后可延长至24小时;证人和被害人进入办案中心时,授权时限不得超过12小时。”
负责办案区管理的许光瑛介绍,我们强化了对执法活动的音视频监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和矛盾纠纷,切实有效地发挥执法记录仪的作用,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同时,严格规范执法,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其他执法错误的范围予以明确。
在筑牢执法“防火墙”工作中,富宁县公安局制定了严格的制度。
根据民警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对案件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进行详细的划分;责任追究到位,党委对任何一起执法过错,坚持原则,将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通过坚持办案区“四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富宁县公安局严格了规范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确定了执法办案场所管理员,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进一步提升了规范执法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审讯和办案效率,提高民警的执法办案能力,法制大队还增设了法制员,用来监督和指导办案流程。
“在案件审讯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案例标准。这时候,在办案区监督和指导办案的法制员就发挥了作用。及时和民警沟通,正确使用法律法规,迅速将案件审理完毕。”富宁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民警廖香勇,现在是法制大队的法制员。
法制员的提前介入和全程监督,细化了执法过程。从110接处警开始,法制员负责每一起警情的监督,一直到案件进入案管中心。在监督时限上,及时跟进和时巡查,做到了每案必看、每案都要督查。
工作中,廖香勇还和法制大队教导员一起做管理员,虽然不参与办案,但在现场监督办案,并负责审讯期间的录音录像和刻盘等工作。办案中心作为第三方管理部门,有利用监管,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形成连锁式的执法体系。
“这起案子是定性为诈骗还是盗窃呢,还真是有点挠头了……”今年,富宁县公安局破获了一个这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买二手摩托车时,以试车的名义,将摩托车骑跑了。嫌疑人被抓获后,是该定为“诈骗”还是“盗窃”,让办案民警有点不好界定。
按检方规定,诈骗的定罪标准是5000元,而盗窃的量刑是1500元。性质不同,定性也不同。在充分听取法制员的意见后,刑侦民警将此起案件定为盗窃罪,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成功起诉。
让廖香勇印象深刻的还有一桩案件。
妇女李某在怀孕期间涉嫌体内藏毒,被警方抓获后,因为在孕期,最后取保候审。之后不久,群众举报李某已经流产,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警方在调查取证时,李某还蛮横地干扰取证。但是,在法制员的监督和介入后,还是取到了李某已流产3个月的证据。之后,李某被捕,获刑10年。
在去年富宁县公安局审理的上千起刑事案件中,法制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了办案部门民警的称赞。
富宁县公安局非常重视法制员队伍建设,各派出所和刑侦大队都有专兼职法制员。除了每年两次对法制员的培训,还采取“以考代训”的方式:由全局的20多名法制员,对每名法制员监督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考试”,在点评后将优缺点公示,让法制员在实战中找到自己的不足。同时,每个法制员挂钩一个部门,到派出所进行座谈培训,充分锻炼法制员的能力。
同时,法制大队还聘请了知名律师,来法制大队做专兼职法制员和法律顾问,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制部门为核心,指导法制大队的法制规范化建设。
“对重大案件,根据案情需要,由政法委召开‘三长联席会’;或者联动检察院提前介入、及早了解案情,一旦到报捕和起诉时,可以做到快捕快诉。”法制大队大队长陆旭介绍。记者 张 密 通讯员 陆加勇 (文章来源环球游报)
相关文章阅读:
● 富宁“扣住小细节” 筑牢执法“防火墙” ( 2017-09-01 )
● “法律顾问团”实现办案质量和效率双提升 ( 2017-11-09 )
● “小案件”办出“大民生” ( 2017-03-10 )
上一篇:曲靖开发区分局护航新学期校园安全
下一篇:江城众志成城聚力推进“精准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