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7-11-17 20:11:40|来源:云南网
徐某某抓住海鸥合影
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通讯员 张栖绮)每年深秋时节,从西伯利亚远道而来的小精灵红嘴鸥都会到昆明越冬,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然而煞风景的不文明现象却时有发生。11月16日,一名游客在海埂大坝抓住正食用鸥粮的海鸥与自己和女儿合影,被警方罚款625元。
据介绍,当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接到负责滇池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巡逻的滇维保安公司报警称:“有人在海埂大坝抓海鸥。”接到报警后,分局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民警初步调查,当事人徐某某(男,65岁,浙江省台州市人)在旅行社的统一安排下,于当日上午9时许专程到海埂大坝观赏海鸥。为了能近距离观鸥,当事人徐某某在给海鸥喂鸥粮的过程中,趁机抓住一只食用鸥粮的海鸥,用来与自己和女儿合影。在合影过程中,非法猎捕海鸥的行为被海埂大坝巡逻队员发现并及时制止。
民警了解案件情况
经调查取证,违法当事人徐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将该案列为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依法查处。根据海鸥保护价值、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种要素,作出了罚款625元(海鸥保护价值1倍)的处罚决定。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郑重提示:昆明全市辖区均属禁猎区,全市范围内严禁猎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各类野生动物。海鸥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抓欧取乐、抓欧拍照、抓欧饲养、抓欧食用等非法猎捕海鸥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违法嫌疑人一旦实施非法猎捕行为,必将受到罚款、没收作案工具、没收猎获物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也呼吁广大市民和游客:文明观鸥,守法观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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