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04-02 13:18:30|来源:云南民族旅游网
3月20日,由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饶某某等7人涉恶势力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6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到八年不等刑罚,其中5人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4月至8月期间,以被告人饶某某为首,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戚某某、赵某、李某某、韩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泸西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使当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缺乏安全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饶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涉恶案件的起诉、审判,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理变成法治公开课,彰显了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黑恶不扫,社会难稳;黑恶不除,民心难安。政法机关将对涉黑涉恶犯罪依法予以严查,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力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下功夫。(泸西县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