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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斐然

发表于:2019-04-16 13:35:01|来源:云南民族旅游网

扫黑除恶专题系列报道

高压态势打击犯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合力展开破网打伞、创新社会综合治理——

云南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斐然

记者 张 密 吴敏昆

2018年1月,中央部署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云南省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专项斗争开局良好。

“通过提高政治站位,高压态势打击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围绕办案核心,合力展开破网打伞;延伸检察职能,创新社会综合治理等措施,云南省各级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起诉了一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案件,并将办案力度与质量、执法效果进行有机统一,努力使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专项斗争带来社会治安的改善,感受到新时期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

云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王亚峰,介绍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取得的成效。

高压态势打击犯罪

2016年7月起,以苏某某为首,田某某等10余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麻栗坡八布乡附近区域,多次作案。他们采用摩托车拦截车辆,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威胁被害人等方式,抢劫途经此地的运输走私货物车辆。此外,团伙成员翟某某还参加1起聚众斗殴犯罪。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云南省各级检察院由检察长担任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强化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截至2019年4月12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741件3059人,提起公诉381件3434人,省院挂牌督办18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省检察院建立了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对在办涉黑涉恶案件全部审核把关一遍,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拔高、降格、凑数等偏差问题。

全省三级检察院成立了涉黑涉恶案件专业化办案组,统一承办涉黑涉恶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整合打击力量,办案质效不断提高。办案中,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了联系机制建设。

以提高办案质效为目标,省检察院及时制定下发了《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指引》,编发典型案例指导各级院办案,在全省开展了“办案百日攻坚行动”。

近期,还启动了由院领导带队的全省检察机关专项工作督导,从政治站位、依法严惩、深挖彻查、组织领导、综合治理、档案台账等方面,要求各级检察院对标自查,全方位提升工作。

通过一系列工作,高质、高效地起诉了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有效地扩大了专项斗争战果。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袁某某曾担任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逻防控中队副中队长,利用履行该所案件办理中队治安组行政案件查处及办理的职务便利,帮助涉嫌持刀伤人的余某某逃避刑事处罚,并收受了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余某某钱财,不依法履职,放纵了相关恶势力团伙重要成员余某某逃避处罚,充当了恶势力团伙“保护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认定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共监督立案45件88人,纠正漏捕298人,漏诉265人,先后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0件次。严格按照办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要求,依法不批准逮捕367人,不起诉106人。

同时,认真甄别案件的黑恶定性与定罪,对每件认定为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做到严审细查,重点研究争议案件。特别是对于因证据导致的黑恶定性争议问题,做好取证引导、补证建议、法律监督工作,在黑恶案件认定上坚持“有,就不能空白;没有,实事求是”的原则。

为解决收到涉黑恶线索成案较少等监督工作方面的问题,省检察院积极行动,部署开展了为期2年的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立案监督工作。

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一系列举措,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提前介入、侦查监督、自行补查、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等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内实现“黑恶必扫、除恶务尽”。

 

合力展开破网打伞

2015年以来,陈某某先后邀约了田某某等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中越边境上私设走私通道,为走私白糖、大米等普通货物,越南生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提供便利,收取“码头费”。

该组织有明确的分工,以收取的“码头费”作为支撑犯罪的经济来源。购买金项链给核心骨干成员佩戴,作为骨干成员的地位象征。其中,陈某某负责疏通与走私相关的“关系”;田某某负责桥头的事务,听从陈某某指挥、管理组织成员;安排人员在码头上点货、看路护私、收取码头费、发放组织成员工资、结算日常开销等事务。

该组织在马关、文山一带,逐步形成组织架构明显、人员基本固定、层级及内部管理关系明确,在中越边境私设走私通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大米、玉米、白糖等普通货物入境,攫取非法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在此过程中,为实现其组织利益,陈某某等人通过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向边防警察行贿、妨害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桥头乡、马关县及周边地区为害一方,欺压走私路线沿途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履职,已将发现涉及“保护伞”的10余起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一案三查”,不断加大“破网打伞”力度,撕开“关系网”、拔除“保护伞”。

全省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意见》,落实了涉黑恶“保护伞”案件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扫黑除恶专业团队集中办理的要求,要求办案部门展开对犯罪背后是否有“保护伞”的每案专题讯问工作。

紧盯“保护伞”线索,不就案办案、就事论事,以更广阔的视野发现案件背后“保护伞”黑幕。文山州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强化案件的证据审查,深挖彻查“保护伞”,在一起案件中发现涉嫌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保护伞”犯罪线索16条。

在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与问责工作。

按照高检院“凡有保护伞线索应当发现没有发现的就是失职;发现了不移送就是渎职”的工作要求,省检察院及时下发《云南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问责办法》,对失职、渎职等问题坚决倒查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敢于刀刃向内,对接到的反映检察人员涉黑涉恶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个别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害群之马,一律坚决予以清除。

 

创新社会综合治理

自2010年起,以马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多人,在从未获得过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以复土植被、承包经营或修路等名义,在大风垭口、白莲水井等地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为依托,私挖滥采,将国家的矿产资源非法据为己有。

为实现犯罪目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买强卖矿石,对保护矿产的村民进行恐吓、殴打,并拉拢基层组织干部包庇其罪行,构成了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逐步形成了在一定区域有严重危害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成立,其中主犯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对依法扣押的磷矿石共计126115.04吨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并追缴涉案销售磷矿石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余万元。

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本职,延伸工作职能,切实将依法办理涉黑恶案件与社会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到社会综治工作中。

对办案中发现的黑恶势力涉及的新领域、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以及乡镇村基层组织、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以及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以促进有关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自开展专项斗争以来,共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建议142件。红河州院发现某地存在涉恶势力违法犯罪后,下沉检力延伸职能,加强对案发地乡镇和村寨的调研指导,督促涉案地区相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有组织无威信、有党员无活动、有活动无规范”等管理软弱涣散的问题。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还充分利用公告宣传栏、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方式,说理解法、深入宣传、营造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氛围。充分展示了全省检察机关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信心与决心,释放出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态度,共同营造了全社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氛围与强大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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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吴敏昆Update Time:2019-04-16 14: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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