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04-23 19:56:17|来源:云南民族旅游网
记者 吴敏昆
4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埂会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雪松介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年多来,我省法院系统扫黑除恶工作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红斌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例信息,向全社会表明云南省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决心和力度。
今年1月份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20督导组进驻我省以来,我省各级法院在中央督导组的精心指导和强力推动下,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决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再出重拳、再下重手,“零容忍”打击,优质高效审理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严厉惩处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推动形成了扫黑除恶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据了解,23日上午,省高院组织全省11个州市、4家中院、24家基层法院,精心挑选社会关注度较高、在当地影响较大、有一定代表性的3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进行本年度的第2次集中宣判。其中,括涉黑案件3件,涉恶案件32件,涉“保护伞”案件1件,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寻衅滋事等。
聚焦重点打。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从严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等11类黑恶势力犯罪,将打击的锋芒始终对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如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伟等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该犯罪集团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先后诱骗多名中国公民出境,在境外绑架被害人,胁迫家属支付赎金,致一名被害人死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周密组织,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从严判处,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举措打。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等突出特点,全省各级法院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司法改革功效,最大限度运用现代科技技术,确保大要案审理顺利推进。例如,有的法院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审力度,有的法院针对被告人分别关押各地的实际,采用“1主+多分”的视频连线庭审模式,有效确保案件高质量高效率和安全有序完成庭审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涉黑案件49件734人,涉恶案件303件2443人,审结涉黑案件15件,涉恶案件198件,判决人数2367人,判处重刑人数542人;受理二审涉黑案件9件93人,涉恶案件90件918人,审结涉黑案件4件34人,涉恶案件59件648人,判决人数682人。受理涉“保护伞”案件10件17人,审结3件3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李雪松说,全省各级法院深入研究,紧紧围绕专项斗争大局,结合法院工作职能和定位,切实延伸审判职能,大力拓展专项斗争实效。
将依法办理涉黑恶案件与源头治理紧密结合。对办案中发现的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行业领域、基层组织、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向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发出司法建议45份,促进相关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紧密结合。进一步挖掘“保护伞”“关系网”线索,重点筛查刑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转办。
将扫黑除恶与预防犯罪紧密结合。深入做好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矫正和跟踪帮教工作,坚决防止被黑恶势力再度拉拢利用。
将扫黑除恶与法治宣传紧密结合。全省各级法院在坚持依法惩治黑恶犯罪的同时,深入社区、深入基层组织,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以案释法,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效。通过公开开庭、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集中宣判等多种形式,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理变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进一步筑牢开展专项斗争的群众基础。
李雪松表示,在接下来的专项斗争工作中,全省法院将严格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最高法院、省委的工作要求,咬定三年为期的目标不放松,紧紧围绕“深挖根治”的阶段性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强大攻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坚定的决心和意志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用实实在在的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1、陈伟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和绑架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伟为非法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先后纠集李洋、贾占雨、兰茂源等人,以缅甸木姐“星际赌场”为依托,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并提供交通旅费等手段,将被害人诱骗至 “星际赌场”。
之后,陈伟采取诱骗、威逼手段迫使被害人刘某根等十余人贷款赌博制造赌债,并搜光被害人随身财物。同时,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关押、殴打、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形成了以陈伟为组织、领导者,李洋、贾占雨、兰茂源、桂仁晴、吴子恒、包福云为积极参加者,张永华、梁超、梁平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陈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李洋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判处其余被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人民币4万元不等的刑罚。
2、刘然等七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绑架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刘然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徐晓成、蔡迎波、徐光兴等人,在缅甸老街租赁房屋,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签单赌博、办理贷款、高薪招工、经商贸易等虚假信息,诱骗中国公民通过云南省镇康县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
之后,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关押、殴打、虐待,抢走随身财物等方式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形成了以刘然为组织者、领导者,徐晓成、蔡迎波为骨干分子,徐光兴、沈德华、葛小强、彭桥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2018年1月以来,先后作案四起,侵害人数14人,勒索钱财人民币6万元,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绑架罪判处刘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至1万5千元不等的刑罚。
3、左云朗等十一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
砚山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被告人左云朗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与黄海向、王福江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砚山县维摩乡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2017年11月8日晚,左云朗等人因过路争执殴打普某平致轻伤二级。2018年2月9日晚,左云朗等人因赌博争执邀约10余人持砍刀、钢管、木棒、仿真枪等恐吓、威胁山后村村民,殴打村民杨某龙。次日,左云朗等人到陈某辉家,以其在赌博中输钱为由,向陈某辉、杨某龙索要10万元损失费。陈某辉因此精神失常,入院治疗。
2018年2月10日凌晨,左云朗等人到中石化炭房加油站向一大巴车司机索要宵夜钱2000元遭拒后,将大巴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此外,黄海向、余文森等人还多次持刀伤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左云朗等人家中查获大量铡刀、砍刀、关公刀、武士刀、藏刀、仿真枪、钢管等工具。
砚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撤销对左云朗的假释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左云朗等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
4、白忠良等八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一审
江城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6至7月,被告人白忠良、陶国春等人先后三次分别组织村民40到50余人携带砍刀和锄头等工具到某花木公司毁坏公司财物。经鉴定,第一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6.5532万元,第二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72.2435万元,第三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841万元。
另外,在白忠良、陶国春、赵会芳被刑事拘留期间,杨江会等30余名村民以到江城县公安局讨说法、要人等为由,不顾安保人员劝说,强行挤烂铁门冲入公安局,在公安局信访室旁车辆通道上静坐3小时左右,严重扰乱公安局正常办公秩序。
江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白忠良等被告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
5、张孟克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法院一审
孟连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张孟克等人为从负责孟连县多家“KTV”安保工作的袁某宝处分得部分业务,手持长刀、木棒等作案工具对袁某宝负责安保的“钱柜KTV”大厅内的电视机、吊灯、大门、茶板等设施、设备进行肆意打砸。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079万元。
2018年4月19日,张孟克指使刘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长刀前往“金塔旺角”夜宵市场找到之前与其有嫌隙的索某,用长刀、凳子等物击打索某,造成索某轻微伤。
2014年7月16日,受吴某潮请托,张孟克、李进等人向被害人刀某尚催债,在刀某尚租住的房子周围进行蹲守、滋扰。张孟克、李进获得好处费4万余元。
2013年8月,郑某伙邀约张孟克到刀某志家向张某讨要债务,张孟克威胁刀某志和张某,称其叫了100多人,准备对张某和刀某志两家进行围堵。刀某志因担心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受到惊吓,同意给张孟克40万元了结此事。张孟克将收到款项中的1万多元发放给其手下兄弟,其余款项被其挥霍。
孟连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孟克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5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6、胡松等十二被告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人民法院一审
马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2年2月,曾因多次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胡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纠集被告人刘光金、柏啟伦、蔡红等十一人,采取多次聚众、言语恐吓、戳破车胎等暴力威胁手段,向在马关汽车客运站附近非法营运的64名私家车司机收取每月每辆1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护费,新入场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每辆收取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入场费。逐渐形成了以胡松、刘光金为首,蔡红为主要成员,柏啟伦、叶华涛、王兴俊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2年3月至2018年1月间,该犯罪集团在胡松、刘光金、蔡红的邀约、组织下,固定每月10日左右,在马关汽车客运站附近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向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只允许交保护费的私家车载客,撵走停车揽客的不交费车辆。前期收取的费用均交由刘光金统一管理和支配,刘光金租赁房屋提供给集团成员居住。
2017年8月,因车辆增多,收费混乱,刘光金将收保护费的私家车进行统计并分配到各被告人名下,由各被告人自收自用。
另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陈杰与杨某朋因琐事相互打斗,陈杰持刀将杨某朋的左手前臂和左颈部砍伤,致杨永朋重伤二级。
马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