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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实施

发表于:2019-09-17 01:18:33|来源:云南民族旅游网

云南民族旅游网讯(记者吴敏昆  浦绍猛)9月16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近期修订出台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公开发布,邀请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赵文生介绍文件相关情况。

实施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对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70号)进行修订的。实施办法于2019年7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共分20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明确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依照国务院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以及追责原则等内容。

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主要从省、市、县、乡4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内容,进一步结合开发区、园区管理实际,对管理机构的性质及责任进行了界定,使得实施办法更具操作性。

政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共同职责方面,明确了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履职原则及6项共同职责。具体职责方面,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要求,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公布的“三定方案”及反馈意见,明确了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32个部门(机构)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消防征信制度以及从严惩戒失信行为等措施;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承诺制度,规定了单位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具体内容,为下一步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提供了政策导向。

责任落实。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我省细化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建立了考核奖惩、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5项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能够顺利实施。

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建立了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是以层级划分为基础,自上而下构建起“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立足于我省实际及多年农村(社区)消防治理经验,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和群众性消防工作结合起来,让消防工作落实到农村(社区)基层组织。二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线,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分别对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

回应了党和国家当前改革要求。一是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方案,重新厘定部门职责。结合我省改革文件、“三定方案”及部门反馈意见,重点对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界定;重点更新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急避难场所、国土空间规划等条文表述。二是贯彻落实消防执法改革要求。按照《消防法》修正案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作了新的职能调整;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提出了加强社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建立了消防征信制度和单位消防安全承诺制。三是从严执行中央精简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重要通知要求,我们对实施办法作了大量精简,将篇幅严格控制在10页以内。

补齐了我省火灾防控工作的“短板”。通过实施办法的制度设计,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问题,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针对农村地区火灾多发的问题,对村(居)民委员会群众性消防工作作出了切合云南实际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群众性消防工作举措。同时,将影响近年火灾稳定的因素纳入责任追究体系进行追责,通过倒逼责任落实的方式,抑制主要致灾因素的出现。

构建了保障责任落实的制度体系。建立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配套制度,切实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地见效,是实施办法的重要特点。一是事前约谈制度。约谈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前,对高风险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通过主动作为降低风险、预防事故,适用于三种情形: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二是事后问责制度。问责是对事后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与法律责任追究行为的惩戒,适用于三种情形: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三是减免责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以及从轻、减轻或免责的评价标准,明确了三种减免情形: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部履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四是失职追责制度。明确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规定了涉及犯罪的情形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为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失职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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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责任编辑:吴敏昆Update Time:2019-09-17 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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