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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举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4-11-05云南民族旅游网

  11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召开“云南省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余繁;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云南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晗出席发布会通报近期云南省涉旅案件查处情况及典型案件办理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田虎青: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云南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为整治云南省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召开云南省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期云南省涉旅案件查处情况及典型案件办理情况。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他们是: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余繁先生;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晗先生。应邀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云南省及昆明市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你们。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一是请余繁主任发布新闻;二是请记者提问。

  下面我们依次进行,首先请余繁主任发布新闻。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余繁:

  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自4月15日施行《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7个月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始终高度重视,持续深入推动22条工作措施落实。6月22日、9月15日,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涉旅案件查处情况,并公布了30起涉旅典型案件和A级景区暗访及处理情况,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中起到震慑作用,旅游市场上“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欺诈销售、辱骂游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在此基础上,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国庆中秋”旅游黄金周重点时节,研究制定了新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和措施,持续集中发力,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高压态势。下面,我将9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后的涉旅案件查处情况作如下通报:

  2个月以来,全省共查处涉旅案件185起,行政处罚罚款267.3万元。其中:旅游部门查处45起,行政处罚罚款102.24万元,处罚旅行社21家,处罚旅游从业人员24人;公安部门查处47起,行政处罚罚款12.17万元;工商部门查处20起,行政处罚罚款124.65万元;税务部门查处34起,行政处罚罚款2.64万元;交通部门查处33起,行政处罚罚款10.6万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6起,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在全省查办的185起涉旅案件中,我们选取了16起典型案件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进行通报,其中:旅游部门12件、工商部门4件。

  第一件 昆明和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购物案

  2017年7月26日,游客肖某向腾冲旅游发展局投诉昆明和缘国际旅行社导游指定其在腾冲绮罗古镇购物。经查,导游程某受昆明和缘国际旅行社的委派,在上岗服务时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属实,导游行为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腾冲市旅游发展局于2017年9月6日决定对导游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昆明和缘国际旅行社在操作该团队中存在未书面告知游客行程中有百宝街购物场所,指定购物行为属实,旅行社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9月16日决定对昆明和缘国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二件 昆明顶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购物案

  2017年8月31日,云南省旅游市场整治领导小组联合腾冲市旅游发展局在腾冲市德翠尚源翡翠珠宝公司的翡翠购物点检查时,发现昆明顶轩旅行社操作的旅游团队在腾冲段使用无证人员桑某提供导游服务。经查,无证人员桑某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腾冲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31日对桑某作出3日(2017年9月1-3日)的行政拘留。昆明顶轩国际旅行社在接待该团队过程中,指定游客到腾冲市德翠尚源翡翠珠宝公司翡翠购物店购物,在腾冲段使用无证人员桑某提供导游服务情况属实,旅行社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9月29日决定对昆明顶轩国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三件 云南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购物案

  2017年8月22日,西双版纳州旅游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云南趣游国际旅行社在接待团队过程中,涉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查,云南趣游国际旅行社安排游客进店购物的行为属实,旅行社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9月21日决定对云南趣游国际旅行社做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导游俸某受旅行社委托指定购物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景洪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9月21日决定对导游俸某作出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第四件 大理清清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导游垫付团款和导游强迫消费案

  2017年7月3日、8月21日,游客粱某、周某在云南旅游政务网投诉,称在云南旅游期间,大理清清之旅旅行社行程安排与合同不符,导游肖某、沈某在带团过程中有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的行为。经查,大理清清之旅旅行社让导游肖某垫团款的行为属实,导游肖某、沈某胁迫游客购物的行为属实,旅行社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1日决定对大理清清之旅旅行社做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肖某、沈某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1月6日决定对导游肖某、沈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第五件 云南腾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购物案

  2017年8月17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凯旋利车市二楼万驰珠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导游李某安排游客王某、石某一行10人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凯旋利车市2楼“万驰珠宝”购物。经查,云南腾宇国际旅行社接待该团队过程中,委派导游李某上岗服务,服务期间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属实,旅行社、导游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4日决定对云南腾宇国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李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六件 昆明滇域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购物案

  2017年9月15日、19日,景洪市旅游市场整治办执法人员在大渡岗万亩茶园检查时,发现昆明滇域之旅旅行社委派导游崔某、吴某、文某上岗服务,在参观“万亩茶园”时带领游客进入云宝茶园购物店购物的行为。经查,昆明滇域之旅旅行社及委派上岗导游借团队游客参观万亩茶园为名,带团进入万亩茶园中的云宝茶文化品鉴中心、龙园融品茶文化馆等大型茶叶销售商铺进行购物行为属实,导游崔某、吴某、文某受昆明滇域之旅旅行社的委派上岗服务,属于指定具体购物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旅行社、导游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西双版纳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0日决定对昆明滇域之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崔某、吴某、文某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第七件 昆明可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2017年9月6日,景洪市旅游市场整治办执法人员在景洪港检查时,发现导游王某带团到景洪港参加自费项目乘坐游轮。经查,该团由上海泰怡然旅行社组织并安排全陪导游王某全程陪同,云南段委托昆明可缘国际旅行社接待并委派导游王某上岗服务,昆明可缘国际旅行社在接待中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行为属实,旅行社、导游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西双版纳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0日决定对昆明可缘国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第八件 昆明聚展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购物案

  2017年10月4日,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小组执法人员暗访大理旅游市场时,发现昆明聚展旅行社及导游谢某存在涉嫌违法操作旅游团队行为。经查,昆明聚展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安排中没有约定购物行程,但在实际游览过程中,导游谢某指定游客到大理古城寸四银庄进行购物行为属实,旅行社、导游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大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1月8日决定对昆明聚展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导游谢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九件 昆明恒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无证导游服务案

  2017年10月7日,大理州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接到游客石某电话投诉,称在大理古城中国旅行社报名参加西双版纳旅游行程与合同不符。经查,该团队由大理中国旅行社委托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操作,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又委托昆明恒亚旅行社接待,接待过程中昆明恒亚旅行社安排无证人员郝某上岗服务行为属实。旅行社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大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8日决定对昆明恒亚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郝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属实,其上岗服务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大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8日决定对郝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件 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17年9月4日,昆明市旅游执法人员接到游客樊某投诉,反映其旅游行程与合同不符。经查,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在接待游客樊某过程中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属实,旅行社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1月9日决定对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件 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无导游证及领队证的人员上岗服务案

  2017年10月4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收到李某举报,称其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过程中团队里没有领队。经查,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于2017年5月组织游客李某某、段某等一行5人等游客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并安排无证人员庞某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的行为属实,庞某无导游证及领队证上岗服务的行为属实,旅行社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1月9日决定对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庞某无导游证及领队证上岗服务的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1月9日决定对庞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件 大理畅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无证人员上岗服务案

  2017年10月1日,大理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接到宋女士电话投诉,称在大理畅游旅行社报了一个大理两日游的旅游团,旅游合同与行程不符,导游服务态度差等问题。经查,该团队由大理畅游旅行社安排无证人员李某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属实,无证人员李某上岗服务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大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0月9日决定对李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旅行社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大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7日决定对大理畅游旅行社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件 丽江古城区琅玉珠宝店虚假宣传及故意拖延退货案

  2017年8月11日,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古城区琅玉珠宝店涉嫌虚假宣传及故意拖延退货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古城区琅玉珠宝店导购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介绍该店是政府扶持企业,是政府指定的购物店,并对消费者多次退货投诉故意拖延,消费者多次通过人民网、微博等媒体反映经营者不履行义务,对丽江旅游造成了负面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和第八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9月12日,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古城区琅玉珠宝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件 丽江古城区灵雨珠宝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17年8月29日,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古城区灵雨珠宝店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提高商品销量,在店内悬挂广告牌宣传银质水杯泡水,银在开水中能溶解产生银离子,银离子具有杀毒、杀菌、美容、提高人体免疫力,促进人体健康之功效。当事人对银制品的性能、用途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2017年9月22日,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古城区灵雨珠宝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第十五件 王某某商业贿赂销售银饰品案

  2017年8月3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景洪嘎洒曼醒古寨傣家纯银器手工作坊,涉嫌对司机、导游(或其他带客人进店购物的人)采用给予购物回扣方式销售银饰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经营期间,采用财物进行贿赂以销售银饰品对司机、导游(或其他带客人进店购物的人)给予回扣32笔,合计50926元,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后获得利润17676元。当事人王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采用财物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的行为。10月17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676万元,合计11.7676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件 于某某(古城区私奔度假客栈负责人)、李某某(古城区良辰美景客栈负责人)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案

  2017年11月11日,中央电视台13频道报道了丽江古城“风花雪月连锁客栈(初见店)”和“亲的客栈·丽江水墨印象店”两家客栈的美团电商业务存在“刷单炒信、自己写好评、差评随意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到该舆情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将“11.11”舆情相关信息通报丽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调度指挥中心,要求迅速对客栈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理情况。同时,由省工商局、省旅游发展委组成联合督查组,前往丽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跟踪督办案件调查处置情况。

  11月11日,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媒体曝光的“刷单客栈”古城区私奔度假客栈、古城区良辰美景客栈分别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某某(古城区私奔度假客栈负责人)自2016年6月起,李某某(古城区良辰美景客栈负责人)自2016年4月起,分别使用“亲的客栈·丽江水墨印象店”和“风花雪月连锁客栈(初见店)”的名称,在美团网开展客房销售。通过网络刷单、删除差评等方式提升客栈在美团网上的排名,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获得网络订单,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用网络刷单的方法,对客栈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且因当事人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于某某(古城区私奔度假客栈负责人)、李某某(古城区良辰美景客栈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虚假宣传行为。

  总的来看,通过持续不断努力,全省旅游投诉大幅下降,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环境明显改善,游客满意度大幅提升,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阮成发省长在十九大云南代表团媒体开放日向全国通报:云南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实现了“两个没有一个下降”,即:原来铺天盖地、乔装打扮的低价游没有了,始终保持对不合理低价游“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原来普遍存在、明目张胆的强制购物现象没有了,始终加大对变相安排购物和有违诚信欺诈行为的查处,坚决斩断旅游行业灰色利益链条;原来居高不下、此起彼伏的旅游投诉大幅下降,今年国庆中秋长假期间,云南旅游投诉下降到全国倒数第6位。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云南省旅游市场上变相安排游客购物、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还偶有发生,旅游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治安状况还需进一步改善,旅游服务质量还需进一步提升,旅游市场又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11.11”央视曝光丽江客栈事件,反映出旅游经营者还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给云南旅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问题的整治,11月13日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宿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旅整治办〔2017〕11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对住宿经营企业、网络平台运营商的监管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下一步,云南省将继续抓好“22条”措施的落实,一环比一环严,把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推进下去,不断提升旅游市场规范化水平。在此,我们一如既往地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广大游客对云南省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谢谢大家!

  田虎青:

  谢谢余主任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提问。

  新华网记者:

  当前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还存在哪些问题?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旅游发展委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考虑?

  余繁:

  从近期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情况及查处案件情况看,虽然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一些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是变相安排游客购物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旅行社还存在变相安排购物的违规行为,在通报的16起典型案例中,涉及购物的就有9起。另外,个别旅行社和导游还存在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情况。

  二是旅行社服务质量还存在差距。云南省旅行社在接待游客过程中还存在擅自改变行程、擅自转并团、增加自费项目、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等违约行为。在通报的16起典型案例中,涉及旅行社服务质量方面的案件有5起。

  三是景区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通过暗访检查发现云南省景点基础设施不完备、环境卫生条件差、管理缺失、服务水平低下等问题比较突出。国庆中秋假日期间还接到2起涉及景区管理不规范的投诉。

  四是旅游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尽管云南省加大旅游治安秩序等方面的整治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根据省旅游发展委委托统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游客满意度调查显示,游客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治安状况的满意度仍然偏低,涉旅治安事件也还偶有发生。另外,国庆中秋假日期间还发生游客在洱海边拍照被索要道具费的事件,11月11日又发生媒体曝光丽江客栈事件,针对类似情况,还需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针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力度整治旅游市场,确保一年内实现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

  一是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继续加大明查暗访、综合考核评价、执纪问责工作力度,压实地方政府责任,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旅游市场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严格落实整治措施,抓实抓好本地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二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省级部门之间协调,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对“不合理低价游”、变相安排购物、强迫自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依法依规、从严从快、顶格处理,绝不姑息。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批曝光。

  三是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督监察力度,按照严守“十严禁”纪律要求,对工作推诿拖沓、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旅游市场监管履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级政府和涉旅部门监管履职情况,对失职失责行为坚决给予追究问责,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加大旅游环境整治力度。加强全域旅游背景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防控面和巡逻、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旅游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骗取游客钱财、强迫游客交易、商业贿赂等行为严惩不贷,保障旅游市场治安秩序进一步好转,保护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

  在重拳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同时,我们始终坚持应急谋远与标本兼治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一是全力打造全域旅游,以“云南只有一个景区、这个景区就叫云南”的理念推动旅游公共基础设施、旅游产品、旅游目的地转型升级。

  二是打造智慧旅游,加快推进“一部手机游云南”建设,实现用一部手机满足吃、住、行、游、购、娱、养一体化需求。

  三是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以“政府管理服务无处不在”支撑“游客旅游体验自由自在”,并加快数字化平台建设,及时有效处置旅游投诉。

  光明日报记者: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初步实现了“两个没有一个下降”,主要成效体现在哪些方面?

  余繁:

  10月19日,在党的十九大云南代表团媒体开放日上,阮成发省长向全国通报了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情况:云南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实现了“两个没有一个下降”,即:原来铺天盖地、乔装打扮的低价游没有了,原来普遍存在、明目张胆的强制购物现象没有了,原来居高不下、此起彼伏的旅游投诉大幅下降。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涉旅案件查处力度持续加大,市场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云南省持续加大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9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件以来,各级各部门共查处涉旅案件185起,行政处罚罚款267.3万元,其中旅游部门查处45起,行政处罚罚款102.24万元。4月15日整治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累计查处涉旅案件1241起,行政处罚罚款1581.24万元,其中旅游部门查处涉旅案件377起,行政处罚罚款613.965万元。通过查处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是旅游投诉大幅下降,游客满意度大幅提升。今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全省共受理旅游有效投诉338起,同比下降37.6%;其中涉及游客购物不满意的投诉,一季度为97起,二季度下降到30起。今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日期间,全省共受理有效投诉10起,比去年同期下降50%,没有发生重大旅游投诉。

  三是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操作现象明显减少。通过整治,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从普遍违法违规操作向“不敢违”转变,旅游市场上“不合理低价游”旅游产品明显减少,过去存在的强迫消费、欺诈销售、辱骂游客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

  四是旅游环境明显改善,平安旅游文明旅游氛围初步形成。通过整治,旅游景区游览秩序、环境卫生明显好转,旅游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旅游治安秩序不断改善,游客对旅游环境质量的体验明显改善。

  云南网记者:

  丽江客栈刷单炒信事件曝光后,工商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如何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晗:

  2017年11月11日,央视曝光了丽江古城“风花雪月连锁客栈(初见店)”和“亲的客栈·丽江水墨印象店”,两家客栈“刷单炒信、自己写好评、差评随意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件曝光后,省市旅游、工商等部门和当地政府迅速作出反应,省工商局也是第一时间安排丽江市工商局迅速行动、开展调查。当天下午,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管局就对两客栈进行了立案。11月13日,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两家涉事客栈分别作出了责令改正虚假宣传行为、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丽江市工商局约谈了两家客栈入住的美团西南片区相关管理人员。省市工商部门也正在研究制定加强第三方平台和入住平台商户的监管措施。

  刷单炒信是一种典型的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已成为目前网络经营者隐瞒交易事实、提升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商品销售、信用积分等不正当利益而惯用的手法之一。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今年,国家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开展了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也把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行为作为专项整治内容之一。

  当前,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工商总局等6部门正在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已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有关部门共享的黑名单信息中,分析比对梳理出电子商务黑名单企业6440家。其中,首批500家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

  下一步,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依法打击刷单炒信违法行为:

  一是要加强生产经营企业和电商平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是强化信用监管。要把网络经营企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落实企业信用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网络经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是要加大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刷单炒信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必须严厉打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对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处罚作了规定,情节严重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田虎青:

  各位记者朋友,刚才余主任介绍了云南省旅游市场整治工作的具体情况,通报了一批近期查处的涉旅典型案件。余繁主任与李晗副局长分别就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再次体现了云南省重拳整治旅游市场、规范旅游秩序的信心和决心。本次新闻发布会内容详实,信息量大,希望各媒体和记者朋友们宣传报道好发布会的内容,为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李宗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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