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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连开9张“反恐罚单”

2024-11-24云南民族旅游网

记者 鹿晋芸

2016年1月1日《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实施,是我国反恐怖斗争的重要里程碑,为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去年以来,云南省积极构建全省反恐怖工作新格局,坚持主动进攻,持续开展严打暴恐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反恐怖防范应急工作,同时,把学习贯彻《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全面加强和推动反恐怖工作的重要抓手,持续开展主题宣传月、知识竞赛、“六进”(进校园、进村寨、进社区、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宣传主题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知恐、识恐、防恐、反恐”良好氛围,为“平安云南”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全省深入开展“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活动的同时,仍然出现了极少数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

为深入推进反恐人民战争,切实消除涉恐安全隐患,营造依法反恐防恐的法治氛围,全省公安机关会同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加强反恐执法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反恐怖主义法》案件,以案释法,形成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了全省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9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7年5月8日,红河州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在对某酒店检查,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对入住旅客李某登记入住身份信息。经查,该酒店于2016年9月29日,10月18日因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查验被东城派出所依法进行罚款并责令整改。经调查核实,该酒店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拒不整改,违法事实成立,蒙自市公安局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10万元罚款,对酒店负责人宋某处1千元罚款。

案例二:2017年5月23日,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对某宾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宾馆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入住情况。经查,该酒店于2016年5月5日因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东城派出所依法处罚款并责令整改。经调查核实,该宾馆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拒不整改,违法事实成立,开远市公安局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宾馆处10万元罚款,对宾馆负责人黄某处1千元罚款。

案例三:2017年5月26日,红河州弥勒市公安局吉山派出所对某度假公寓检查,发现该公寓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登记入住旅客信息。经查,该公寓于2016年5月23日因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吉山派出所依法处责令整改。经调查核实,该公寓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拒不整改,违法事实成立,弥勒市公安局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寓处10万元罚款,对公寓主管人员梁某处1500元罚款、对公寓当班员工李某处500元罚款。

案例四:2017年4月24日,德宏州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某商贸公司瑞丽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未严格执行寄递物流收寄安全查验“三个100%”制度。经州公安局与州邮政管理局联合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依照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开箱验视的违法事实成立。德宏州邮政管理局经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企业业主无异议后,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案例五:2017年3月4日,大理州邮政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大理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寄递物流收寄安全查验“三个100%”制度。经州邮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依照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开箱验视的违法事实成立,大理州邮政管理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罚款,对大理古城网点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对未严格执行规定的业务员处2000元罚款。

案例六:2017年4月26日,玉溪市邮政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通海县某快递公司未严格执行寄递物流收寄安全查验“三个100%”制度。经市邮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依照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开箱验视的违法事实成立,玉溪市邮政管理局依据《邮政法》和《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立即停业整顿,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七:2017年6月16日,普洱市镇沅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接报后,镇沅县公安局在思茅区公安机关配合下抓获涉嫌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嫌疑人李某、叶某。经调查核实, 6月16日11时许,李某在手机微信群里观看一段暴恐视频后将该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叶某,叶某又将该视频转发在其他微信群,李某、叶某对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镇沅县公安局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分别对违法嫌疑人李某、叶某处行政拘留十一日。

案例八:2017年6月4日,临沧市沧源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一名微信用户在微信群内转发暴恐音视频,经工作于6月5日在沧源县糯良乡街道将嫌疑人邓某查获。经调查核实,邓某对其观看并转发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沧源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邓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案例九:2017年5月16日,红河州元阳县公安局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客运站安检机已损坏,安保人员未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检,公安机关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5月23日,元阳县公安局再次到该单位复查整改情况,发现其仍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经调查核实,该客运站未按规定配备防范设施的违法事实成立,元阳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客运站处2万元罚款,对客运站责任人员何某、白某分别处1千元罚款。

(文章来源环球游报7月21日A9版)

编辑:陈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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