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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024-11-23云南民族旅游网

本报讯(记者 张密 吴敏昆)7月1日,云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先生介绍《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下简称《记录办法》)的有关情况。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云南将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细化为“一方案一机制三办法”,即制定一个“实施方案”,建立一个“领导小组”,配套实施“三个办法”。其中,《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已于2016年12月制定出台。今年又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和《公示办法》、《记录办法》。

据悉,《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的原则、主体、内容、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公示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明确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记录办法出台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记录办法,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类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归档、使用等规范化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明确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审核办法》,完善原有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主体,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照1人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公示办法》中明确指出,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应当公示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执法程序信息、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信息等,在事中和事后应当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数据和结果等信息。

同时要区分不同环节,事前公示主要采用在公示平台发布公告、网站公布、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和公示卡公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等方式进行;事中公示,主要是采取出示执法证件、法律文书、说明执法理由和依据等方式;事后公示主要是采取公示执法结果文书等方式。

公示的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提出,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一次性告知情况等11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等22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的,应当对执法现场环境、现场有关人员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6个方面重点内容进行记录。记录的方式也做了说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相应采取文字、拍照、录音、录像等执法记录方式。  

据介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的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确保2019年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三项制度”全面实施纳入常态化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文章来源环球游报2019年7月5日第1194期A4版)

编辑:吴敏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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